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法人股東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擔任董事、監察人者有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 三、內部控制或內部稽核制度顯有不足者。 四、模擬查詢顯示無法有效提供銀行間徵信資料者。 五、未提出應具備之文件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虞者。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的第17條列舉了六種情形,主管機關在以下情形下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1.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法人股東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擔任董事、監察人者有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2. 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3. 內部控制或內部稽核制度顯示不足。 4. 模擬查詢顯示無法有效提供銀行間徵信資料者。 5. 未提出應具備之文件者。 6.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虞者。 根據這些條文,如果一個申請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的機構符合以上其中任一情形,則主管機關將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這些解釋基於提供的資訊,繁簡體中文程式不能存取網路以尋找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較詳盡的範例或是引用具體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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