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 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此條款,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為了確保資訊保密與安全,需要定期檢討與改進其相關的維護措施與計畫。同時,該事業也需要將相關的檢討結果函報給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該事業應該主動進行資訊保密與安全措施的評估與改進,以確保資料的安全性。 範例: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每年都會進行資訊安全性測試,測試結果會根據相應的改進需求進行修正,然後函報主管機關。 2. 根據此條款,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與其會員金融機構之間應該訂立會員規約。且該規約應詳細訂明違反安全控管機制、查詢作業程序、以及資訊保密的相關條款。此外,該規約還應該包含停止及恢復查詢的約定、損害賠償責任等。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有權就會員機構的執行安全控管機制、遵行查詢作業程序以及資訊保密條款的情形進行查核。 範例: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與一家會員金融機構訂立了會員規約,其中明確規定會員金融機構在處理徵信資料時應該遵守嚴格的安全控管機制與程序,並對違反相關條款的情況進行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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