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10

快速跳轉

除農、漁會以外,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新設銀行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金融法第10條,除農、漁會以外,具備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所定情事之一的人,不得擔任新設銀行的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這表示只有符合資格要求的人才能參與新設銀行的設立和管理職位。例如,如果一個人被定義為不適任的銀行負責人,則他將不能在新設銀行中擔任上述職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 10 條規定:「除農、漁會以外,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新設銀行之發起人、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