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銀行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財政部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一、發起人失蹤、死亡者。 二、發起人經宣告禁治產者。 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發起人為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者。 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財政部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前二項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新設銀行應於總行及分行所在地之日報公告,並刊登於顯著之部位。
根據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 16 條,此條款規定了在設立新銀行的過程中,如果發起人有變更,財政部有權廢止其許可。然而,有些情況下,如果在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變更,則不受此限制。這些情況包括:發起人失蹤、死亡;發起人被宣告為禁治產;在提出設立申請後,發現發起人不符合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的情況之一;發起人是公司,在法院重整中,或有其他重大債務損失的情況。如果發起人以外的其他事項有變更,應先向財政部報請核准。但如果情況緊急,無法提前報請核准,則應在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在財政部核准的情況下,新銀行應該將此事公告於總行和分行所在地,並在明顯的地方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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