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銀行經許可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本行存款、放款及匯款業務電腦連線作業設施,並經財政部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合格。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參考資料,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17條要求,在新設銀行開始營業前,必須完成本行存款、放款及匯款業務電腦連線作業設施,並經財政部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合格。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財政部有權對銀行與信用部進行規管及審查。 參考資料: 《稅捐稽徵法》第1-1條(89.05.17) 《所得稅法》第4-1、24、42條(92.06.25) 《銀行法》第110、111條(9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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