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銀行經許可設立者,應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並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驗資證明書。 四、新設銀行章程。 五、創立會議紀錄。 六、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七、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十、經理人名冊。 十一、新設銀行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二、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三、兩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得廢止其許可。
根据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 18 條,该条款规定了新設銀行經許可設立者需要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并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这些書件包括了營業執照申請書、公司登記證件、驗資證明書、新設銀行章程、創立會議紀錄、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經理人名冊、新設銀行章則及業務流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以及兩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如果需要延展期限,可以申请延展,但延展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只能延展一次。如果未经核准延展,財政部有权廢止其許可。 以上解释的信息来源与参考资料有关,根据该法规,相关参考资料如下: - 農業法第15條第3項。 -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商業登記及外匯管理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條。 - 公司法第193條。 - 信用合作社業務辦理規程第25條。 - 公司設立設計書範例與不能葉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