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其信用部符合下列情況者,得以該信用部作價出資方式,擔任新設銀行之發起人: 一、以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可能遭受損失金額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者。 二、信用部之淨值為正數者。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 8 條」,農漁會的信用部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可以以信用部作價方式擔任新設銀行的發起人: 一、信用部的最近一次檢查報告列出的可能遭受損失金額必須足夠備抵呆帳。 二、信用部的淨值必須是正數。 根據網站「中央存保公司」的最新公告,信用部的檢查報告應確認是否具備以上兩個條件。例如,如果信用部在最近一次檢查報告中列出的可能遭受損失金額超過備抵呆帳的金額,則符合第一條標準。另外,如果信用部的淨值是正數,即資產減去負債後是正數,則符合第二條標準。根據這些條件,農漁會的信用部可以以作價方式投資新設銀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