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以其信用部符合下列情況者為限,得以現金出資方式,擔任新設銀行之發起人: 一、以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可能遭受損失金額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者。 二、截至申請日時,信用部之調整後淨值為正數者。 三、截至申請日時,逾放比率不超過百分之五者。 四、截至申請日時,調整後淨值對其存款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六者。 農、漁會以現金投資新設銀行,其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該農、漁會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其設有信用部者,不得超過該農、漁會淨值扣除信用部淨值後餘額之百分之四十。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7條規定,農、漁會若欲以現金出資方式成為新設銀行的發起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可能遭受損失金額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 2. 信用部的調整後淨值必須為正數。 3. 逾放比率截至申請日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4. 調整後淨值對存款比率截至申請日不得低於百分之六。 農、漁會如果以現金投資新設銀行,其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該農、漁會的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如果農、漁會設有信用部,則投資額不能超過該農、漁會淨值扣除信用部淨值後的餘額的百分之四十。 根據最新的資料,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的程序和設立標準是根據農業金庫的相關法律規定。例如,農業金庫法第22條規定了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的程序和設立標準。根據這條規定,農漁會需要符合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可能遭受損失金額的最低標準、信用部的調整後淨值為正數、逾放比率不超過百分之五以及調整後淨值對存款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六等標準。此外,農漁會在投資新設銀行時還有出資上的限制,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該農漁會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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