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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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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銀行如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未達實收資本總額半數以上者,其發起人限於農、漁會,並應認足全部發行股份。且新設銀行發起人中,屬於擬設置總行所在地之同一縣 (省轄市) 或直轄市之農、漁會不得少於五家。 新設銀行如以信用部作價投資達實收資本總額半數以上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6條,如果新設銀行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未達實收資本總額半數以上,發起人必須限於農、漁會,並且必須認足全部發行股份。此外,新設銀行的發起人中,在擬設置總行所在地的同一縣(或省轄市)或直轄市中,農、漁會的數量不得少於五家。 如果新設銀行以信用部作價投資達到實收資本總額半數以上,則不受前一項的限制。 參考資料: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範例:假設某新設銀行的實收資本總額為1億元,其中5000萬元由信用部作價投資,則該新設銀行的發起人必須限於農、漁會,並且必須認足剩餘的5000萬元股份。在擬設置總行所在地的同一縣(或省轄市)或直轄市中,農、漁會的數量不得少於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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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 6 條規定:「新設銀行如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未達實收資本總額半數以上者,其發起人限於農、漁會,並應認足全部發行股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