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會經核准以其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者,原有之信用部本部或分部得經財政部之核准改為該新設銀行之分支機構。 新設銀行辦理農漁民貸款、農企業貸款及農業有關之貸款,其餘額對其授信總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或農業生產占國民生產總額比率之十倍,並以孰低者為準。
根據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第5條,農、漁會經核准以其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後,原有的信用部本部或分部可以經財政部的核准改為該新設銀行的分支機構。 對於新設銀行辦理的農漁民貸款、農企業貸款以及農業有關的貸款,其餘額對其授信總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或者不得低於農業生產占國民生產總額比率之十倍,並以兩者中最低的標準為準。 參考資料: - 農業金庫轉型為純粹金融機構現況與展望(財政部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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