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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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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條主要是針對金融機構進行綜合經營的政策目的做出規定。該條規定的目的包括: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的效益,強化金融機構跨業經營的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全發展,以及維護公共利益。這些目的旨在提升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效益,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同時保護公共利益。 根據這一條法規的立法目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和運作應該能夠推動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增強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和穩定性。此外,該法還應該提供有效的合併監理機制,以確保金融機構的合併活動符合法律法規,並且有利於公共利益的維護。 舉例來說,根據該法定的目的和立法理由,假設有一家金融控股公司計劃收購一家銀行,這筆交易應該要經過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查和批准,以確保交易符合相關法規,不會對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如果該金融控股公司能夠證明這筆交易對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有益、有助於金融市場的發展,並且符合合併監理的要求,可能會獲得監管機構的批准。

立法沿革 1

(0900627 制定)

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為因應金融跨業經營之世界潮流,強化我國金融業競爭力,本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金融組織功能再造,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及維護公共利益,以期健全金融市場之穩健發展。

  • 公共利益名詞
(0900627 制定)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為因應金融跨業經營之世界潮流,強化我國金融業競爭力,本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金融組織功能再造,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及維護公共利益,以期健全金融市場之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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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 條規定:「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