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條的規定,本法的主管機關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這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具有監督和管理金融控股公司的權限和責任。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https://www.fsc.gov.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