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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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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條的規定,本法的主管機關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這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具有監督和管理金融控股公司的權限和責任。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https://www.fsc.gov.tw/

立法沿革 3

(0900627 制定)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銀行法之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銀行法之主管機關。   二、現行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故金融控股公司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三、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理,係由財政部依據內部職權分工,又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將依據功能性管理原則,由各業別之主管機關管理。未來我國如完成金融監理一元化體制之規劃,金融控股公司之管理將由金融監理專責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

(0971230 修正)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行政院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本法之主管機關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予修正定明。

(1040120 修正)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627 制定)

一、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銀行法之主管機關。   二、現行銀行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故金融控股公司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三、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理,係由財政部依據內部職權分工,又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將依據功能性管理原則,由各業別之主管機關管理。未來我國如完成金融監理一元化體制之規劃,金融控股公司之管理將由金融監理專責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

(0971230 修正)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行政院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本法之主管機關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予修正定明。

(1040120 修正)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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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3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