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5 條
計算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股份或資本額時,不包含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或資本額: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或資本額。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或資本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條的規定,計算同一個人或同一個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的股份或資本額時,不應包括以下情況所持有的股份或資本額: 一、證券商在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獲得並在證券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出售的股份。 例如,如果一家證券商在某個時期內的承銷活動中獲得了一筆股份,並在證券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出售了這筆股份,那麼這筆股份在計算該人或關係人持有的股份或資本額時不應包括在內。 二、金融機構因為承受擔保品而獲得的股份或資本額,且自獲得之日起未滿四年。 例如,如果一家金融機構因為承受某個擔保品而獲得了一筆股份或資本額,並且自獲得之日起不滿四年,那麼這筆股份或資本額在計算該人或關係人持有的股份或資本額時不應包括在內。 三、因繼承或遺贈而獲得的股份或資本額,且自繼承或受贈之日起未滿兩年。 例如,如果某人因為繼承或遺贈而獲得了一筆股份或資本額,並且自繼承或受贈之日起不滿兩年,那麼這筆股份或資本額在計算該人或關係人持有的股份或資本額時不應包括在內。 以上是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條的規定和相關解釋進行的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