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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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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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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
關係人
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者,除政府持股及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
主管機關
核
准者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前項所定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未同時
持有
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二業別以上之股份或資本額,或有控制性持股之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資產總額未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得不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前項所定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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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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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轉換及分割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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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財務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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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 §5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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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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