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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者,除政府持股及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准者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2. 前項所定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未同時持有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二業別以上之股份或資本額,或有控制性持股之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資產總額未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得不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3. 前項所定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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