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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6 條

  1. 1.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者,除政府持股及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准者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2. 2.前項所定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未同時持有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二業別以上之股份或資本額,或有控制性持股之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資產總額未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得不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3. 3.前項所定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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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條規定了關於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條件和規定。根據該條第1款,如果同一個人或同一個關係人對一個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持有控制性股份,除非是政府持股或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需要,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這意味著當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對這些金融機構具有控制權時,為了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和透明度,需要設立一個金融控股公司。 然而,根據第2款的規定,如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沒有同時持有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中的兩個以上業務的股份或資本額,或者對有控制性股份的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的資產總額未達到一定金額,則可以不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第3款則規定了上述一定金額的具體數值,該數值由主管機關另行指定。 以上是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條的解釋,根據我的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主要是為了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定運行和流通性。這項法規的目的是防止某些個人或相關方對多個金融機構的控制,以保持金融體系的公平競爭和風險分散。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我沒有找到具體的案例與該問題有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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