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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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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智慧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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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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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之同一
關係人
向
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由對各金融機構之投資總額最高者,代表申請,並應共同設立。
非
屬同一關係人,各
持有
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應由投資總額最高者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前項投資總額有二人以上相同者,應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
由其中一人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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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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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轉換及分割
§2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業務及財務
§3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
§5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5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6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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