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69條的第1項,金融控股公司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開始實施。而根據第2項,除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的修正條文,在公布之日起即立即生效,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 参考资料: - 《金融控股公司法》- 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法係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修正公布時,第一項「十一月」漏列「十」字,爰修正之。 二、第二項未修正,爰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係自公布日施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之施行日期。
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一、本法係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修正公布時,第一項「十一月」漏列「十」字,爰修正之。 二、第二項未修正,爰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係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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