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根據資料,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8-1條規定,法院在審理違反該法的犯罪案件時可以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這表示當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犯罪案件需要審理時,法院可以選擇專門成立一個法庭或指派特定的法官專責處理此類案件。這樣做有助於確保專業且有效的審判過程,以使得法院能更好地進行對違法行為的判決。然而,根據提供的情報,無法進一步提供該條款的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之犯罪案件有其專業性、技術性,一般法庭法官若無相當專業知識者,較不易掌握案件重點,為使其審理能符合法律正義及社會公平之期望,有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必要,爰增訂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之犯罪案件有其專業性、技術性,一般法庭法官若無相當專業知識者,較不易掌握案件重點,為使其審理能符合法律正義及社會公平之期望,有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必要,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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