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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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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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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為前條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
審酌
下列條件: 一、財務業務之健全性及經營管理之能力。 二、資本適足性。 三、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及增進
公共利益
之影響。
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構成公平交易法
第六條
之事業結合行為,應經行政院
公平交易
委員會許可;其審查辦法,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同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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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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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轉換及分割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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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財務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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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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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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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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