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10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除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外,其股票應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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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0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即金融控股公司必須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此外,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票應當公開發行。這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的股票在公開市場上可以向公眾發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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