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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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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其年報之全部內容。
  2. 2.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或召開股東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申報。
  3. 3.符合第七條第二項一定條件之票券金融公司,自開始用該項規定之次年度起,辦理前二項年報揭露及申報作之期限,與當年度公告申報財務報告之期限相同。但未及編製完整年報內容者,得先揭露及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再依前二項規定揭露及申報完整年報。
  4. 4.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第二項申報網站期限,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例,第23條第2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在股東會後透過網站揭露其年報的全部內容。對於公開發行的票券金融公司,他們應在股東會召開日的七天前將年報的電子檔案上傳到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然而,上市或上櫃的票券金融公司如果實收資本額超過100億台幣或股東名簿中外資及陸資持股比例總和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則需要在股東會召開日的十四天前進行申報。如果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的補充資料,則申報網站的期限應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遵循的規定期限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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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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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其年報之全部內容。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