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例,第23條第2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在股東會後透過網站揭露其年報的全部內容。對於公開發行的票券金融公司,他們應在股東會召開日的七天前將年報的電子檔案上傳到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然而,上市或上櫃的票券金融公司如果實收資本額超過100億台幣或股東名簿中外資及陸資持股比例總和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則需要在股東會召開日的十四天前進行申報。如果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的補充資料,則申報網站的期限應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遵循的規定期限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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