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兼任子公司職務,該負責人不得以個人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其他法人代表之身分,同時擔任與該子公司相同類型之其他公司職務。但擔任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境外轉投資事業或境外子公司職務,依當地法令規定或商業習慣無法以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法人代表之身分擔任,經該金融控股公司及該子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5 條規定,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不得以個人或其他法人代表身分同時擔任與該子公司相同類型的其他公司職務。然而,如果在境外轉投資事業或境外子公司職務方面,由於當地法令或商業習慣的限制,以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人代表身分無法擔任,則可以經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的決議通過,來解除對兼職的限制。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及負責人遴選標準、金融控股公司應遵行事項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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