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本準則所稱負責人,指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根據提供的文本資料,無法確定是否有關於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2條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