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應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資本適足性。 二、應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動性風險。 三、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業務風險之管理。 四、應建立信用合作社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 五、應對信用合作社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
根據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3條,信用合作社的風險控管機制應該包括以下原則: 1. 監控資本適足性:根據信用合作社的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作業風險狀況以及未來營運趨勢來監控資本的適足性。 2. 管理流動性風險:建立衡量和監控流動性部位的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和控制流動性風險。 3. 管理業務風險:考慮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和負債特性,來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業務風險的管理。 4. 評估資產品質和分類:建立信用合作社的資產品質評估方法,計算和控制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並提列備抵損失。 5. 資訊安全防護和緊急應變計畫:對信用合作社的業務、交易和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和緊急應變計畫。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信用合作社應該建立風險控管機制,以確保業務的安全和適切的風險管理。例如,信用合作社可以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評估和監控不同類型的風險,並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此外,信用合作社還應該建立流動性管理政策,以確保有足夠的現金流動性來應對可能出現的困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