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或指定一總社管理單位負責風險控管,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風險管理資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理事會報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