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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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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或指定一總社管理單位負責風險控管,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風險管理資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理事會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應該設置獨立的風險控管單位或指定一個總社管理單位來負責風險控管工作。這個單位需要定期向理事會報告風險管理資訊。如果發現重大的風險,可能對財務或業務狀況,或者違反法令的情況造成威脅,該單位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理事會報告。 參考資料: -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90035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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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或指定一總社管理單位負責風險控管,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風險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