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理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根據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1條,信用合作社應該訂定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以建立獨立且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這機制的目的是評估和監督信用合作社能夠承擔的風險能力,以及了解目前已承受的風險情況,並制定相應的風險因應策略和風險管理程序。 同時,上述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應經信用合作社的理事會通過,並且需要定期進行檢討和修訂。這樣可以確保該機制能夠持續地適應信用合作社面臨的風險環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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