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法令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五、各管理、營業單位之遵守法令主管應每週至少一次對職員進行金融法規及道德規範之宣導,並作成日誌,以備查核。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遵守法令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根據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遵守法令單位應辦理以下事項: 1. 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2.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3. 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4. 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5. 各管理、營業單位之遵守法令主管應每週至少一次對職員進行金融法規及道德規範之宣導,並作成日誌,以備查核。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並將評估結果送遵守法令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前述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至少應保存五年。 參考資料: - 「金融持續經營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處。 - 「金融監理科普之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