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制度,應經理事會通過,如有理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信用合作社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理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事 (會) ;修正時,亦同。
根據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經過理事會的通過。如果有理事對此表示異議並有相關紀錄或書面聲明,信用合作社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理事會通過的內部控制制度提交給各監事(會)。同樣地,若需要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也需要遵循相同的程序。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文或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此外,我們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例如在信用合作社中,當理事會通過內部控制制度時,如果有一位理事對某些內容表示異議並在會議中記錄下來,信用合作社應該將這些異議意見提交給監事(會)進行審查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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