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風險管理機制、內部稽核制度、以及自行查核制度,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根據「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信用合作社應該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風險管理機制、內部稽核制度、以及自行查核制度,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能夠有效且適當地運作。這條法規要求信用合作社在其業務運作過程中,遵守相關法令的規定,同時建立風險管理機制來防範各種可能的風險,並且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和自行查核制度來監控和評估內部控制的執行狀況。這些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對於信用合作社的健全運作至關重要,可以有效地防範和降低風險,並確保業務活動的合法合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