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記載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二、最近年度理事或監事對理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三、最近年度社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重要決議。 四、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者。 (二)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三)經本會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分事項。 (四)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依照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五、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根據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7條,特別記載事項有以下內容: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 內部控制聲明書是指信用合作社對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狀況進行聲明和說明的文件。信用合作社應詳細描述內部控制制度的內容和運作情況,並說明是否存在任何缺陷或不完善之處。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當信用合作社委託會計師進行專案審查其內部控制制度時,應揭露會計師提供的審查報告。該報告應詳細描述審計發現的問題、缺陷或建議,以及信用合作社對這些建議的回應和改進措施。 二、最近年度理事或監事對理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如果最近一年度的理事或監事對理事會通過的重要決議持有不同意見,並且有相關的紀錄或書面聲明,信用合作社應詳細記錄這些意見的主要內容。 三、最近年度社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重要決議。 信用合作社應詳細記錄最近一年度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所做出的重要決議。這些決議可能包括資金使用、業務發展、人事任命、盈餘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四、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者。 如果信用合作社的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的犯罪行為被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應詳細揭露相關情況,包括法院的法律程序和判決。 (二)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如果信用合作社違反法令,並被監管機構處以罰鍰,應詳細揭露相關情況,包括違反的具體法令和罰鍰的金額。 (三)經本會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分事項。 如果信用合作社因違反相關法規而被監管機構處分,應詳細揭露相關事項。這可能包括限制業務範圍、資本金要求、行政監管等。 (四)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或未切實依照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如果信用合作社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未依照安全維護規定等原因導致實際損失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應詳細揭露實際損失的性質和金額。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本條指明了其他任何需要被監管機構指定揭露事項的情況,信用合作社應遵從指示並揭露相關內容。 五、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信用合作社可以根據需要對其他相關事項進行必要的補充說明。這可能包括具體業務內容、風險管理情況、未來發展計劃等方面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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