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二款應自一百零五會計年度適用。
問題中提到的第19條屬於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一部分。根據該準則第19條,信用合作社在年報中應該記載以下事項:信用合作社的基本資料、組織結構、經營績效、業務範圍、財務狀況、風險管理措施等。 根據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公告(財金企字第10400032751號),修正條文中具體提到的第7條第1項第6款、第14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第15條第2款,該修正公告公布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並自民國105會計年度起適用。 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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