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信用合作社印鑑。 二、信用合作社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依據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6條,年報的封底應該刊載信用合作社的印鑑和負責人的簽名或蓋章。這可以提供證據來確定年報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信合年報準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64&parentpath=0,2&mcustomize=law_view.jsp&law_beanid=357405&websiteid=480&menuid=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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