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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就下列範圍核定,並於許可證照載明: 一、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保管。 二、登記形式短期票券之發行登錄。 三、短期票券買賣交割作業及其帳簿劃撥。 四、短期票券質權作業及其帳簿劃撥。 五、短期票券到期之提示及兌償。 六、短期票券承銷、首次買入及到期兌償之款項收付作業。 七、短期票券交割之對帳及帳務結計作業。 八、參加人業務相關各類資訊之傳輸、交換。 九、參加人資訊系統之備援。 十、參加人業務自動化之諮詢及規劃。 十一、經主管機關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2. 前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作業,與第二款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之收受與保存,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委託銀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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