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合併由存續機構擔任者,其負責人除屬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部門之負責人外,不適用本章之規定。
根據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9條的規定,如果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合併而由存續機構擔任,其負責人除了屬於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部門的負責人之外,不適用本章的規定。這意味著,如果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合併後由存續機構的負責人擔任負責人,他不需要遵守該章節的規定。這些規定可能包括有關結算機構的許可要求、資本金要求、行為規範等。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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