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可以得知以下兩點: 1. 集中保管機構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前,提供帳簿供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核對。這表示集中保管機構在每日營業結束前,必須提供帳簿給票券商和清算交割銀行,以便確認票券的保管情況和處理交割的相關資訊。 2. 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對前項帳簿有疑義時,應即與集中保管機構共同查明原因,如有錯誤,應由集中保管機構更正之。這表示如果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對帳簿上的資訊有疑問,他們應該立即與集中保管機構合作,一起查明原因。如果發現有任何錯誤,則由集中保管機構負責更正。 舉例來說,如果票券商在核對帳簿時發現某些票券的保管資訊與自己的紀錄不符,他們應立即與集中保管機構聯繫,一起查明原因。如果發現是集中保管機構在帳簿記錄上出現了錯誤,那麼集中保管機構應該負責修正這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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