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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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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集中保管機構對參加人之帳簿與其送存及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2. 2.清算交割銀行對投資人之帳簿及其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4條的規定,集中保管機構對參加人之帳簿與其送存及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同樣地,清算交割銀行對投資人之帳簿及其交割之憑證,也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參考資料如下: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修正日期:2008年11月20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179

  • 參加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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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4 條規定:「集中保管機構對參加人之帳簿與其送存及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清算交割銀行對投資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