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4條的規定,集中保管機構對參加人之帳簿與其送存及交割之憑證,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同樣地,清算交割銀行對投資人之帳簿及其交割之憑證,也應自登載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參考資料如下: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修正日期:2008年11月20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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