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5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發行人發行登記形式的短期票券時,應委託票券商將相關的發行和登記文件交給集中保管機構進行登錄。具體內容和作業要點由集中保管機構和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商討後確定,並函報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備查。 2. 委託的票券商要對發行和登記相關文件的真偽負責。 3. 銀行發行登記形式的可轉讓定期存單時,可以直接將相關的發行和登記文件交給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登錄。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國外應用專書_臺灣短期票券商業發行登記制度之研究」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短期票券商業發行登記制度操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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