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6 條: 1. 發行人發行登記形式短期票券,應與受委託之票券商簽訂契約;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a. 發行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b. 票券商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c. 如有保證機構,其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 d. 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種類。 e. 發行金額。 f. 發行日期。 g. 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名稱及付款地。 h. 到期日。 i.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參考資料: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6 條 範例:根據這條法規,一家發行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的公司需與受委託的票券商簽訂契約。例如,公司A和票券商B簽訂了一份契約,其中包括公司A的名稱、地址和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以及票券商B的名稱、地址和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等相關事項。 2. 前項契約,票券商應自簽訂契約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參考資料: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6 條 範例:根據這項法規,票券商需自簽訂契約日起保存相關文件至少五年。例如,票券商B與發行人公司A簽訂契約後,必須妥善保存契約文件,並確保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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