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9條,以下是針對該條款的解釋: 1. 集中保管機構登錄的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如果超過發行到期日且已經繳納了稅款,持有人可以向集中保管機構申請發給該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的債權證明書。這意味著持有人可以獲得證明自己擁有該短期票券債權的文件。 2. 如果持有人是投資人,則其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申請程序。這表示投資人需要透過清算交割銀行來處理申請的手續。 3. 債權證明書的範本由集中保管機構和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共同訂定,並提交給主管機關作為備查。這意味著債權證明書的樣式需要由相關機構訂定並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查。 在這個解釋中,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沒有具體提到,因此無法提供與該條款直接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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