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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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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集中保管機構登錄之登記形式短期票券,逾發行到期日未辦理兌償程序,且已繳納稅款者,集中保管機構得依持有人之申請,發給該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債權證明書。
  2. 2.前項持有人為投資人時,其申請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之。
  3. 3.第一項債權證明書,由集中保管機構會商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訂定範本,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9條,以下是針對該條款的解釋: 1. 集中保管機構登錄的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如果超過發行到期日且已經繳納了稅款,持有人可以向集中保管機構申請發給該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的債權證明書。這意味著持有人可以獲得證明自己擁有該短期票券債權的文件。 2. 如果持有人是投資人,則其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申請程序。這表示投資人需要透過清算交割銀行來處理申請的手續。 3. 債權證明書的範本由集中保管機構和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共同訂定,並提交給主管機關作為備查。這意味著債權證明書的樣式需要由相關機構訂定並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查。 在這個解釋中,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沒有具體提到,因此無法提供與該條款直接相關的範例。

  • 期日名詞
  • 持有名詞
  • 債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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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9 條規定:「集中保管機構登錄之登記形式短期票券,逾發行到期日未辦理兌償程序,且已繳納稅款者,集中保管機構得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