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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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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除逾票載到期日未辦理兌償程序,且已繳納稅款者外,持有人不得領回。
  2. 2.前項持有人為投資人時,其領回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集中保管機構保管的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除非該票券已到期且持有人已繳納稅款,否則持有人不得領回票券。參考資料:根據證券經紀商公會發布的《債券中心個人投資人集中保管執行辦法》,在集中保管期間,持有人通常無法提領票券,除非票券到期或已繳納相關稅款。 2. 如果持有人是投資人,則他們必須委託清算交割銀行進行票券的清算和交割手續以領回票券。參考資料: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清算交割機構管理辦法》,清算交割銀行負責處理證券交易所交割過程中的清算事務,包括短期票券的清算和交割。

  • 期日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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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8 條規定:「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除逾票載到期日未辦理兌償程序,且已繳納稅款者外,持有人不得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