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集中保管機構保管的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除非該票券已到期且持有人已繳納稅款,否則持有人不得領回票券。參考資料:根據證券經紀商公會發布的《債券中心個人投資人集中保管執行辦法》,在集中保管期間,持有人通常無法提領票券,除非票券到期或已繳納相關稅款。 2. 如果持有人是投資人,則他們必須委託清算交割銀行進行票券的清算和交割手續以領回票券。參考資料: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清算交割機構管理辦法》,清算交割銀行負責處理證券交易所交割過程中的清算事務,包括短期票券的清算和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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