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2條的規定,短期票券的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以及相關事宜應依據該辦法的規定進行。如果該辦法未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則應按照集中保管機構的營業規章進行。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短期票券指的是一年以內到期的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的短期債務憑證。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的部分被視為利息所得,除了根據規定扣繳稅款外,不會被納入綜合所得總額中。在計算營利事業所得時,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也不會被併入總所得額中。而且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營利事業在未到期前出售短期票券所得的利息收入是免稅的,此外,也不需要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中計算課稅。因此,根據法規的這些規定,營利事業在未到期前出售短期票券所得的利息是不需要扣繳稅款的,而且在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時也不需要併入總所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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