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26

快速跳轉
  1. 1.票券商賣與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賣出數額,自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撥入待交割部位。
  2. 2.集中保管機構應於中央銀行、外幣結算機構或銀行回覆完成款項收付後,即自票券商帳簿待交割部位撥出,並依下列方式辦理撥入作業: 一、於賣斷交易或單次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應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自有部位。 二、於附買回條件賣出交易或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應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附賣回部位。
  3. 3.集中保管機構每日營業結束前,對前項款項收付未完成之交易,應將第一項撥入票券商帳簿待交割部位數額,撥回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26條的規定,以下是對每一項、款進行釋義: 1.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當票券商賣出短期票券時,集中保管機構應該根據賣出的數量將該票券從票券商的帳簿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中劃撥至待交割部位。 2.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集中保管機構在中央銀行、外幣結算機構或銀行收到款項之後,應該根據下列方式進行劃撥: - 若是賣斷交易或單次附賣回條件交易的履約,應將票券劃撥至清算交割銀行的帳簿自有部位。 - 若是附買回條件賣出交易或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的履約,應將票券劃撥至清算交割銀行的帳簿附賣回部位。 3.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集中保管機構在每日營業結束前,如果有因款項收付未完成而尚未完成的交易,應將在第一項中劃撥至票券商帳簿待交割部位的數量撤回,重新劃撥回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2009年1月14日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6 條規定:「票券商賣與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賣出數額,自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撥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