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26條的規定,以下是對每一項、款進行釋義: 1.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當票券商賣出短期票券時,集中保管機構應該根據賣出的數量將該票券從票券商的帳簿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中劃撥至待交割部位。 2.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集中保管機構在中央銀行、外幣結算機構或銀行收到款項之後,應該根據下列方式進行劃撥: - 若是賣斷交易或單次附賣回條件交易的履約,應將票券劃撥至清算交割銀行的帳簿自有部位。 - 若是附買回條件賣出交易或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的履約,應將票券劃撥至清算交割銀行的帳簿附賣回部位。 3.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集中保管機構在每日營業結束前,如果有因款項收付未完成而尚未完成的交易,應將在第一項中劃撥至票券商帳簿待交割部位的數量撤回,重新劃撥回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2009年1月1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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