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28 條規定了集中保管機構在短期票券買賣交易中的撥款程序。根據第 28 條的規定: 1. 集中保管機構在票券商間買賣短期票券時,應根據賣出數額從賣方票券商的帳簿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中撥入待交割部位。 2. 集中保管機構在完成款項收付後,應從賣方票券商的帳簿待交割部位中撥出,並根據下列方式進行撥入作業: (一) 在賣斷交易或單次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時,應從買方票券商的帳簿自有部位中撥入。 (二) 在附買回條件賣出交易或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時,應從買方票券商的帳簿附賣回部位中撥入。 3. 集中保管機構在每日營業結束前,對於尚未完成款項收付的交易,應將第一項中從賣方票券商的帳簿待交割部位中撥入的數額,撥回集中保管機構的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 根據這些規定,集中保管機構在短期票券買賣交易中負責撥款和撥回款項,以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交易的正確執行並維護市場的穩定。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本身,該法規由中華民國財政部制定並於最近更新。範例可以是遵從這些規定進行的實際短期票券買賣交易,包括集中保管機構按照賣方票券商的帳簿撥款,完成款項收付後再從賣方票券商的帳簿待交割部位中撥回款項等具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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