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9條的規定: 1. 債票形式的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時,集中保管機構應該將該短期票券交給持有人。 2. 登記形式的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時,集中保管機構應該將不獲付款證明和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交給持有人。 這意味著在短期票券到期後,如果付款未能及時支付給持有人,集中保管機構有責任將該短期票券或相關證明文件交還給持有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持有人能夠獲得他們所持有的短期票券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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