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8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不提示兌償的短期票券時,必須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 2. 投資人辦理不提示兌償的短期票券時,必須委託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 3. 集中保管機構應根據不提示兌償的數額,將相應的限制性部位從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自有部位或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中撥入。 4.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將不提示兌償數額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中的投資人限制性部位後,應立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將該數額記錄在投資人帳簿的限制性部位中。 資料參考: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fsc_uploads%2Fap_file_101013_02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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