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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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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短期票券不提示兌償,應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
  2. 2.投資人辦理前項不提示兌償,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
  3. 3.前二項不提示兌償,集中保管機構應依不提示兌償數額,自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自有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分別撥入各該帳簿之限制性部位或投資人限制性部位。
  4. 4.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前項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限制性部位,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限制性部位,記載不提示兌償數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8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不提示兌償的短期票券時,必須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 2. 投資人辦理不提示兌償的短期票券時,必須委託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 3. 集中保管機構應根據不提示兌償的數額,將相應的限制性部位從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自有部位或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中撥入。 4.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將不提示兌償數額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中的投資人限制性部位後,應立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將該數額記錄在投資人帳簿的限制性部位中。 資料參考: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fsc_uploads%2Fap_file_101013_02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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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8 條規定:「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短期票券不提示兌償,應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投資人辦理前項不提示兌償,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