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7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1. 根據第一項,當集中保管機構代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兌償短期票券時,應根據兌償數額,在票券商帳簿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的自有部位上記載該兌償數額。 舉例來說,假設清算交割銀行需要兌償一張短期票券,兌償數額為100萬元,該銀行應在其自有部位的帳簿上記載這100萬元的兌償數額。 2. 根據第二項,當集中保管機構代投資人兌償短期票券時,應根據兌償數額,在清算交割銀行帳簿的投資人自有部位上記載該兌償數額,並立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在投資人帳簿的自有部位上記載該兌償數額。 舉例來說,假設投資人需要兌償一張短期票券,兌償數額為50萬元,集中保管機構應在清算交割銀行的投資人自有部位的帳簿上記載這50萬元的兌償數額,並立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在投資人帳簿的自有部位上記載這50萬元的兌償數額。 這些解釋來自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短期票券金融業務作業規範」,該規範旨在規範短期票券的發行和清算等相關業務,以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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