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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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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保管機構代持有人辦理短期票券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應依短期票券持有人及發行人同意提前兌償文件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6條規定,集中保管機構代持有人在短期票券到期日前需要提前提示兌償的情況下,必須取得短期票券持有人和發行人的同意並提供相關文件。這表示在提前兌償短期票券之前,必須經過持有人和發行人的同意,並且需要提供相關文件來證明這個行動的合法性和合規性。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企業希望在短期票券到期前提前兌現,他們需要獲得該票券的持有人同意,並提交相關的文件,例如兌現申請書或合約。

  • 持有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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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6 條規定:「集中保管機構代持有人辦理短期票券票載到期日前提示兌償,應依短期票券持有人及發行人同意提前兌償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