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的法規逐條釋義: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6條包含以下內容: 1. 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應以帳簿劃撥方式處理登錄或保管在集中保管機構的短期票券的買賣交割。同樣地,當短期票券被登錄或保管作為設質擔保時,其交付也需以同樣方式進行。 範例:當票券商和清算交割銀行要進行在集中保管機構登錄或保管的短期票券的買賣交割時,他們必須使用帳簿劃撥方式。同樣地,當短期票券作為設質擔保時,交付也需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 2. 票券商和清算交割銀行應在中央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並在集中保管機構開設劃撥帳戶,用於處理短期票券款項的清算交割。然而,如果票券商兼營票券金融業務,則應在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並使用該銀行在中央銀行開設的存款帳戶來進行短期票券款項的清算交割。 範例:票券商和清算交割銀行在進行短期票券款項的清算交割時,必須在中央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並在集中保管機構開設劃撥帳戶。然而,如果票券商同時兼營票券金融業務,則應該在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並使用該銀行在中央銀行開設的存款帳戶進行短期票券款項的清算交割。 3. 票券商和清算交割銀行在進行外幣款項結算時,應在外幣清算銀行開設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並同意外幣結算機構代理使用該專戶。然而,如果票券商沒有參與外幣結算系統,則應在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並使用該銀行在外幣清算銀行開設的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進行短期票券款項結算交割。 範例:當票券商和清算交割銀行進行外幣款項結算時,他們應在外幣清算銀行開設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並同意外幣結算機構代理使用該專戶。然而,如果票券商沒有參與外幣結算系統,則應在銀行開設存款帳戶,並使用該銀行在外幣清算銀行開設的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進行短期票券款項結算交割。 以上的解釋根據中央銀行的相關業務規定和文件,其中包括中央銀行業務局74.8.22台央業字第1145號函以及財政部金融局87.11.2台融局(一)字第87754780號函。這些文件提供了關於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短期票券發行登錄和清算交割方面的指導原則和規定。 請注意,這些解釋僅針對提供的法規內容進行了解釋,並不能概括所有相關法律問題和細節。因此,對於特定情況或具體問題,建議查閱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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