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其助理人員非經主管機關同意,自與主管機關洽商委託事宜開始,均不得將委託內容或查核情形、過程及結果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根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11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其助理人員在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洩漏委託內容或查核情形、過程及結果。這意味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及其助理人員在執行委託事宜時,必須確保保密性,不得將相關資訊洩漏給其他人。例如,如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時,接受了主管機關的委託,他們不能將查核的內容、過程或結果告訴其他人,除非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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