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於查核工作完竣後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查核報告,惟遇具時效性或情節重大之事項,應於查核工作結束後三日內速報主管機關。有特殊原因,不能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期限內備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
根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10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在查核工作完竣後20天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查核報告。若遇到具有時效性或情節重大的事項,則應在查核工作結束後3天內即時向主管機關報告。若由於特殊原因無法在期限內提出報告,則應在期限內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供相關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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