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查核過程中,若遇下列情況應即向主管機關報告: 一、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於查核過程中,未能提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需要之有關報表、憑證、帳冊、會議紀錄及法律文件或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無法繼續查核工作時。 二、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在契約、報告書、證明文件、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三、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之財務狀況發生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時。 四、有證據顯示某事件之發生,已經導致或極可能導致受益證券受益人權益、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權益、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時。
根據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第9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進行查核時,若遇到以下情況,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 一、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在查核過程中,未能提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所需要的相關報表、憑證、帳冊、會議紀錄和法律文件,或拒絕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詢問事項提供說明,或因其他客觀環境的限制,導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無法繼續進行查核工作。 二、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在契約、報告書、證明文件、會計或其他紀錄中出現虛偽、造假或遺漏的情況,且情節重大。 三、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的財務狀況出現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的情況,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 四、有證據顯示某事件的發生已經或極可能導致受益證券受益人權益、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權益、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出現重大減損風險。 範例:在一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的過程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發現受查者拒絕提供必要的帳冊和會議紀錄進行查核,無法繼續進行工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向主管機關報告這一情況,以確保查核工作的進行和結果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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